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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暫行辦法

索引號 : 011356029/2024-22458 文       號 : 鄂民政發(fā)〔2024〕15號

主題分類: 其他 發(fā)文單位: 湖北省民政廳

名       稱: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暫行辦法 發(fā)布日期: 2024年09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發(fā)文日期: 2024年09月1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完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規(guī)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tài)監(jiān)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低保邊緣家庭,是指持有本戶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不符合低保、特困供養(yǎng)條件,人均收入、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家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推行在居住地申請、認定低保邊緣家庭

第三條??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動態(tài)管理、嚴格規(guī)范、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申請受理、調查評估和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做好政策宣傳、主動發(fā)現、入戶調查和資料收集等相關工作。

有條件的地方,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可將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權限下放至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jiān)督指導。

第二章??認定條件

條??低保邊緣家庭經濟狀況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情形: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的1.5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等資產總值人均低于當地4倍年低保標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擁有1輛生活用機動車且車輛價格低于當地12倍年低保標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不高于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1.5倍(住房包括產權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yè)中認繳出資額累計不超過15萬元。

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放寬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但低保邊緣家庭人均月收入認定標準不得超過當地執(zhí)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條??申請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視為不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有非居住用途商鋪、辦公樓、廠房等不動產的(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且面積不超過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倍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明顯高于一般生活水平支出的非必需高消費行為的(包括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提出申請前1年內購買或新建非唯一住房、高檔裝修房屋、自費安排家庭成員出國留學旅游等情形)

(三)達到符合認定條件目的,提出申請前1年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動放棄影響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個人收入、財產及相關權益的。

(四)設區(qū)的市、州和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qū)民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認定程序

條??申請認定低保邊緣家庭的,參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辦法》有關規(guī)定申請、受理、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公示、認定。其中:

(一)申請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未共同生活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人及其配偶應當授權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

(二)核算工資性收入時,可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就業(yè)期間租住房屋、往來公共交通等實際發(fā)生的必要就業(yè)成本,按不高于當地低保標準據實扣減核算轉移性收入時,個人在靈活就業(yè)窗口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支出可按當年當地確定的最低檔進行扣減。

(三)在法定就業(yè)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yè)服務但未實現就業(yè)的家庭成員,據實計算收入;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共就業(yè)服務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

計算未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費時,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正在監(jiān)獄服刑、被宣告失蹤或與家庭失去聯系滿兩年且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guī)定的人員,可認定為無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能力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人家庭被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在有效認定期限內可不計算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費。

條??由民政部門組織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社會救助申請事項,審核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申請人同意,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調查結果開展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

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fā)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申請認定低保邊緣家庭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關政策,對有意愿申請的,可協(xié)助做好相關工作。

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核,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的,發(fā)放認定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不予認定,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條??低保邊緣家庭納入低收入人口動態(tài)監(jiān)測范圍,各級民政部門應當依托現有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和救助程序,將低保邊緣家庭有關信息推送到教育、人社、住建、醫(yī)保等相關救助管理部門分類處置

第十條??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和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見病)患者(以下統(tǒng)稱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根據本人申請,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

第十條??低保邊緣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化的,家庭成員應當及時主動通過村(社區(qū))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加強對低保邊緣家庭的動態(tài)管理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年組織開展一次低保邊緣家庭經濟狀況查,符合條件的予以保留發(fā)現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符合低保或特困供養(yǎng)條件的,應當及時協(xié)助申辦相關救助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出,該家庭中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應當同時動態(tài)退出,相關決定應當書面告知該家庭成員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完善相關監(jiān)督檢查制度及時受理有關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的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群眾和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六條??申請或者已經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的家庭成員對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負責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的相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guī)免于問責。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設區(qū)的市、州和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qū)民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往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責任編輯:通城_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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