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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 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來  源 : 縣住建局 解讀單位 : 縣住建局

解讀方式: 圖文方式 解讀類型: 部門解讀

發(fā)布日期: 2023年08月07日 名  稱: 《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 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為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通城縣制定了《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八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指導思想;二是明確了工作目標;三是明確了對象標準;四是供給渠道;五是明確了實施步驟;六是明確了支持政策;七是明確了審批流程;八是明確了保障措施。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重視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的要求,湖北省住建廳印發(fā)了《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鄂建〔2022〕1號),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了《關于印發(fā)咸寧市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咸政辦函〔2022〕25號),目的是著力解決好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群體在工作地無房或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難問題,消除他們的后顧之憂,從而釋放消費潛力。我縣出臺實施意見,建立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可以有效解決城市各類住房困難群體住房問題,推進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對象范圍:《方案》明確的對象范圍包括: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企事業(yè)單位及機關人員中在工作地無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難家庭,在我縣連續(xù)繳納6個月社會保險且在工作地無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縣人才引進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關于保障標準

1.面積標準。由保障性租賃住房轉為共有產權住房的,套型設計應符合住宅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原則上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90m2左右,最大套型建筑面積不超過140m2,滿足多樣化戶型建筑面積。

2.租金標準。面向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原則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的70%。

(三)關于房源供給渠道

1.可購買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或者共有產權住房。

2.可收購符合條件且手續(xù)完備、債務清晰的在建工程項目,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或者共有產權住房。

3.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或者共有產權住房,允許在土地出讓時明確可先租后售。

4.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商品住房項目配建開發(fā)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在土地出讓時明確可先租后售。

5.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

6.企事業(yè)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允許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需變更土地用途的,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xù)保留劃撥方式。

7.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產業(yè)園區(qū)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8.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業(yè)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許改建、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上述第1項至第5項供給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允許先租后售,租賃滿5年后,承租人可申請購買部分或者全部產權,已交的租金,可以計入購房款。共有產權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購買全部產權的情況下,可申請轉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第六項至第八項供給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只能用于租賃,不得上市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四)有關支持政策

《方案》明確共有以下6個方面的政策支持:

1.土地支持政策。一是支持產業(yè)園區(qū)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業(yè)園區(qū)中工業(yè)項目配建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二是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yè)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guī)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yè)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改建項目應權屬清晰、無爭議,不存在查封、凍結等限制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利負擔的,應解除權利負擔或者取得該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改建項目還須遵循性質不變、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huán)保衛(wèi)生、完善配套及認定標準等原則。改建項目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動產權、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質、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高不變,不補繳土地價款,不得分割銷售、轉讓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違規(guī)經營,并按照我縣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三是企事業(yè)單位在符合規(guī)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允許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確需變更土地用途的,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xù)保留劃撥方式。土地使用權人可自建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變相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進行銷售。四是支持利用城區(qū)、靠近產業(yè)園區(qū)或者交通便利區(qū)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五是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適當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優(yōu)先安排、應保盡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者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者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六是可采取出讓、租賃或者劃撥等方式供應,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在滿足公租房保障對象和被征遷居民需求的情況下,可將尚未配租的公租房和閑置的還建房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2.財政支持政策。對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并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積極爭取中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對政府投資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積極申請發(fā)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3.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支持企業(yè)發(fā)行企業(yè)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支持具有持續(xù)穩(wěn)定現金流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企業(yè)將物業(yè)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fā)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yè)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4.稅費支持政策。綜合利用稅費手段,加大對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5.執(zhí)行民用水電氣價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在水、電、氣安裝及使用上按照居民價格標準執(zhí)行,存在混合性質情況的,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由供用雙方協(xié)商混合用量比例,執(zhí)行分類價格。

6.公共服務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按照規(guī)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按照規(guī)定享受義務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公積金等基本公共服務。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無自有住房,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合同后,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提取額度最高為15000元/年。

(五)審批流程

1.明確審批主體。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發(fā)改、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建等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并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2.部門聯合審批。項目建設主體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發(fā)改、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建等部門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平臺辦理項目審批(備案)、用地、規(guī)劃、施工、消防、竣工驗收等各類審批手續(xù)。優(yōu)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構建快速審批綠色通道,提高項目審批效率。鼓勵實施告知承諾制辦理手續(xù),實行相關各方聯合驗收。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xù)等作為土地證明材料,不再辦理用地手續(xù)。

3.分類優(yōu)化審批。經縣人民政府聯合審查并驗收通過的人才公寓、專家樓等項目,以及現有權屬清晰且可收儲利用的存量房源項目,可直接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現有存量工業(yè)用地上企業(yè)自建的職工宿舍、公寓和現有其他存量已建(改建)租賃房項目,經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聯合驗收通過的,可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公租房、安置房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轉化后房屋產權登記用途、性質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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